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滦平县财政局办公楼316室。

法定代表人:王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宏伟,男,系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承德京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偏桥村。

法定代表人:修占云,职务: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京缘农业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0737972.6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78137.97元,受理费409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

二、2021年2月26日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但本院暂无法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信息,本院已经依法冻结,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股息红利,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答辩情况

四、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执行,被执行人未到庭执行;

五、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23日、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4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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