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津贝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泰美树馆第2幢14层31402号房。 负责人:陈晓玲。 委托代理人:方燕燕,天津冠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唐山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龙兴里铭洋大厦1804号。 法定代表人:石坤。
审理经过
申请人天津贝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唐山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唐山仲裁委员会委托,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唐山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95060.53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贝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嘉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艳 书 记 员 张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