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守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李方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守方与被告李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方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守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方方偿还借款25000元、利息2000元、车旅费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开始被告李方方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4000元。2020年1月2日,原告因急需用钱找被告催要,被告李方方打电话说微信和支付宝无法转账,需原告张守方亲自去郑州万邦拿钱,第一次见到被告李方方但是没给欠款。2020年7月13日原告第二次又去到郑州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欠款,两次共支出车费1300元。以上借款、利息及车费合计273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李方方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从2019年12月起被告李方方因急需用钱多次向原告张守方借款。原告张守方共向被告李方方通过支付宝转账8次,共计13400元,通过微信转账17次,共计11666元。以上借款共计25066元。 后因找被告李方方还款,被告李方方向原告张守方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张守方贰万四千元(24000)借款人:李方方2020年1月2日身份证号:4103221983××××××××”。 后经原告张守方多次催要未果,双方为此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李方方向原告张守方借款,有转账凭证及借条予以证明。借条中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本院认为被告李方方向原告张守方出具的借条系双方对借款数额的确认,本院对借款金额24000元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张守方请求被告李方方偿还借款2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张守方请求被告李方方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李方方与原告张守方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张守方主张的利息可从其主张之日计算,故本院对原告张守方要求被告李方方支付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张守方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李方方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张守方请求被告李方方支付车旅费13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张守方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方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方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守方借款本金24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李方方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守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张守方负担77元,由被告李方方负担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振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人民陪审员 张晨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