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北环路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5069795M 法定代表人:程迪,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育英路北段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EE8WXD 法定代表人:徐铁良,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力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北里142号楼5层65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273058346 法定代表人:张孝阳,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太行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太行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太行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中力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力环球公司)为(2020)豫0711执228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案现已经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新太行公司称,中力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豫071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中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力环球公司作为中力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中力公司的资产独立于其作为股东自己的资产,应当对中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向法院申请追加中力环球公司为(2020)豫0711执228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中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9)豫0711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中力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新太行公司支付货款11707304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书生效后,中力公司未主动履行,新太行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豫0711执2287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中力公司银行账户内部分存款,并已经发放给新太行公司,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剩余货款本金以及利息未执行完毕。 根据中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中力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0万元。2020年5月12日,中力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股东为第三人中力环球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根据中力公司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显示,被执行人中力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执行实施机构查询,该公司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第三人中力环球公司系被执行人中力公司的一人股东。故对申请人新太行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中力环球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中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追加第三人中力环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2020)豫0711执2287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河南中力新能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翁玉江 审 判 员 苏守哲 审 判 员 林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裴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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