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富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子长市,居民。
被执行人:子长市杨家园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子长市。
法定代表人:靳小勇,系该人民政府镇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富贵与被执行人子长市杨家园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子长市杨家园则镇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薛富贵偿付果苗款86000元及其违约金42000元(210000元X2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60元,执行费182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2021年5月9日,被执行人子长市杨家园则镇人民政府热寺湾便民服务中心向申请执行人薛富贵偿付案件款10000元(已付),下余案件款需向子长市人民政府报批后予以偿付,申请执行人薛富贵同意,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执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