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66号首创国际城项目6期1栋10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3336829940。

法定代表人:于建爱,区域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欣,女,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内。

被告:张秋萍,女,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张秋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秋萍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X2020050030);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车牌为:陕A2Y69N(车型:帝豪GS-2018款运动版1.4T自动领尚型、白,发动机号码:JBCA0320338,车架号码:LB37722Z4JH212345)的车辆;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拖欠租金20000元(2020年8月26日起第4期至第11期租金,截止2021年4月25日止,共8期租金,每期租金2500元);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1099元;5.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30日,原告(出租人、甲方)与被告(承租人、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20050030),约定由被告自主选择,原告为其购买车牌:陕A2Y69N(车型:帝豪GS-2018款运动版1.4T自动领尚型、白,发动机号码:JBCA0320338车架号码:LB37722Z4JH212345)的车辆。合同约定期限为肆年,被告在租赁期间于每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租金,直至付完48期。合同中也明确了若被告未按时支付租,即视为其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追究被告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20年5月30日将车辆交付被告。被告亦于当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并在《车辆出库(交接)单》中“承租方经办人、承租人”右边空格内签字捺印予以确认。然而被告在租车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自2020年8月26日起即第四期开始一直拒不缴纳租金,也不返还车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故起诉,请求如前。

被告辩称

被告张秋萍未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融资租赁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关系,且在被告违约的情况后,原告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每期租金为2500元及支付租金的时间。证据二、重要条款确认书,证明原告对被告强调合同的主要违约条款。证据三、车辆交接单,证明原告将车辆交予被告,被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接收了涉案车辆。证据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驾驶信息,被告具有驾驶资格。证据五、催告面单,内容,证明被告接收车辆后,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被告使用车辆期间的租金,被告违约事实发生后,原告尽到了合理催告义务。

被告张秋萍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重要条款确认书,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及被告明确违约责任的事实。车辆交接单及被告驾驶证信息,可以证实被告的身份情况及具有驾驶资格,原告按约履行了交车义务,被告接收了涉案车辆的事实。催告单可以证实被告在使用车辆期间未及时足额支付租金,被告违约后,原告尽到了催告义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诉讼权利,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涉案车辆、支付违约金、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共8期,租金共计2万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张秋萍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X2020050030)。

二、被告张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返还车牌为:陕A2Y69N(车型:帝豪GS-2018款运动版1.4T自动领尚型、白,发动机号码:JBCA0320338,车架号码:LB37722Z4JH212345)的车辆。

三、被告张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共8期,租金共计2万元。

四、被告张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109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减半收取计288.50元,由被告承担,同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下余受理费288.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