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
被告:张礼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西畴县。
审理经过
原告洪宾与被告张礼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2021年5月26日,原告洪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洪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洪宾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洪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