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河北省清河县人,住河北省清河县。 被告:林某,河北省沧县人,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5日以庭前调解且被告已主动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金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康智龙 书记员 禹红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