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11713904G,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东路209号水石嘉园商办楼205-2、205-3。
负责人:汪勇,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吴崇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邓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执行人: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3113937374,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路泛海国际A座6楼。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谭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吴崇水、邓玉玲、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崇水、邓玉玲、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谭建平25980.2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