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