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被告:四川鼎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杨春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大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义与被告四川鼎恒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王大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孟义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