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大道北侧鸠江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秉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梦田,男,****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吴梦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7)皖1702民初1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称,本案中上诉人与安徽丽辉航空器具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协议书》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向安徽丽辉航空器具有限公司支付的100万工程保证金是由案外人汤明提供的,所以本案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上诉人亦即原审被告所在地位于芜湖市××区。因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裁定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工程保证金未果,以致成诉,因此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该案所涉工程项目地址位于江南××××区,但是该工程并未实际施工,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需要对工程进行实地核查,因此该案可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亦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芜湖市××区,属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原裁定,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文革 审判员 金本淳 审判员 叶光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