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原小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何长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小娟与被执行人何长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0347元。双方当事人就未给付案款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6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马生明 审判员 地力夏提 审判员 邵振录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