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天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职员,户籍地甘肃省灵台县。曾因在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2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决定罚款人民币七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1日被羁押,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请求情况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天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1年7月1日,被告人李天龙酒后驾驶“比亚迪”牌小型汽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秦上路尚信村姚某家门口处时,与路侧大门、围墙相撞,造成大门、围墙及车辆受损,后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天龙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天龙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天龙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辩称被告人李天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天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李天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审  判  员   王向南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黎博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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