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洪文,男,****年**月**日出生,行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忠,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建卫,男,****年**月**日出生,行唐县人。
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61923718。
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27号鑫明商务中心24层2401至2405、、2408至241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杨洪文与被告郭建卫、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杨洪文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郭建卫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洪文撤回对被告郭建卫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山林[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