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印江自治县家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宋志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任光亚,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印江自治县家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光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印江自治县家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印江自治县家兴建材有限公司起诉后以无法联系上被告任光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印江自治县家兴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印江自治县家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印江自治县家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