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谭祥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杨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两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谭祥文与杨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杨兵名下号牌为川AE××××五菱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