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市汪家桥办事处澹津社区九澧大道与洞庭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张治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植,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津市市家居建材广场经营户,住湖南省澧县。
审理经过
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元,减半收取1272元,财产保全费1081元,合计2353元,由津市智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平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茜茜 书记员刘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