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长寿里49-50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8X0。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国伟,男,住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855.8元和利息(以13855.8元为本金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从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2日止为1001元)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一直业务往来,原告在2019年1月开始提供副食给被告,当时双方约定结算为每月结算,从2019年10月开始被告未有按时付款,经原告催付未果,特此起诉。由于珠海市斗门区××××××农庄餐厅(以下简称原竹园餐厅)已停业,其部分债务由原股东郭国伟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认为原竹园餐厅已停业应向股东追讨款项,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可见原竹园餐厅股东有10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原竹园餐厅的其余9名股东应当参加诉讼,本院已告知原告需提供其余9名股东的身份信息,经本院向原告多次催告后,原告均没有提供其余9名股东身份信息。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1.42元,保全费168.57元,合共诉讼费用339.99元退回给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味滋源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