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西巷7号附4号1层。
法定代表人:罗奎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玉森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多营镇上坝迎宾大道。
法定代理人:芦万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国文,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深美,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衡明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原审第三人:吴延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雅安市玉森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衡明海、吴延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2253元,由上诉人四川文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