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黄沙坪街道柏树村工业园长富项目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财务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黎丕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丕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