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张家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余仕攀(曾用名:余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张家洪与被执行人余仕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做出的(2020)云0302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家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1年1月2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6590元、执行费50元(未预缴),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余仕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互联网账户。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余仕攀名下银行账户2025.90元,本院已扣划该笔案款发放给申请人张家洪。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经承办人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未果,现因找不到被执行人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电话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暂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余仕攀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2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