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罗甸县龙坪镇湖滨大道徐嘉汇项目二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590787762Y。
法定代表人:徐治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某某1,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罗某某2,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某某1、罗某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2.00元,由原告罗甸县乐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