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
被告:霍×。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玉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贾涛涛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