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维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全,上海海忠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强。

审理经过

原告陆维芝与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上海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陆维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日,原告将需要快递的物品交付顺丰给快递员,是一件香奈儿牌包(价值17000元),当时快递员并未告知原告有保价条款,在完成交付后也没有给收件凭证。原告4月7日与收件人联系后发现快递并未送达,立刻打电话给该快递员,快递员称件丢了。快递员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丢失了原告的快递,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系以其在接受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丢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未能明确相关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另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本市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明确本院管辖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由快递服务引起的合同、侵权责任等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综上,原告应明确自己的请求权主张和相关法律依据,并依法选择相应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陆维芝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黄海 书 记 员  张徽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