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富、马小巍,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某建投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建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7199.57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利息1085201.51元,以上共计2392401.0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8月20日签订《路基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以单价承包方式承包位于甘肃省卓尼县岷合公路改建工程第二合同路段路基工程,被告将里程K270+000-K295+000范围施工图纸业主确定被告施工的“工程量清单第200章路基”中路基土石方等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该合同约定被告收取原告工程款23%的管理费,以合同总价款5%作为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垫付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2013年8月投入社会使用。原、被告经三次结算,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结算路基工程的款项为2979123.43元,2013年1月23日结算路基工程的款项为1300237.39元,2014年1月2日结算路基工程变更软基的款项为7260225.01元,以上结算均已除去了合同总价款23%的管理费,原告施工工程款共计为11539585.83元,其中包含合同价款5%的保证金,根据法律规定,本工程已过2年的质量缺陷责任期,被告应该向原告一并退还保证金。经核对,截止2014年10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275337元,欠原告工程款共计6264248.83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剩余1307199.5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合同,故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合同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意见不一致,协商不成时,双方依法向甲方法人代表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该协议管辖的内容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合同约定“甲方法人代表所在地”表述不准确,但不影响对合同约定管辖法院的理解。该协议约定的甲方公司所在地为兰州市榆中县,综上,本案应当由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榆中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包 瑜 审判员 董慧敏 审判员 郑月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曼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