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住所地韶山市迎宾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奇志,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山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庞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38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韶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8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伟忠 审 判 员 沈 蹦 审 判 员 陈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蔡旺东 书 记 员 王依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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