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志明,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吴国军,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志明诉被告吴国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唐志明于2021年4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志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