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申请人:李卫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前诉被申请人李卫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李卫冬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70000元,期限一年。2021年8月1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李卫冬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向前与被申请人李卫冬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张向前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李卫冬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