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莉,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执行人:刘晓红,女,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居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524民初2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晓红返还借款54000元(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每月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刘晓红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其他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财产已被该案冻结,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晓红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网络资金、证券等方面的信息,于2021年7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4个银行账户和财付通账户,轮候冻结一个银行账户(工资账户),期限一年,其他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莉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晓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被执行人刘晓红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借款54000元,执行费710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晓红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其他案件尚未执行完毕,财产已被该案冻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