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薛俊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刘娜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被执行人:刘保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关于薛俊博申请执行刘娜娜、刘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作出的(2021)豫0883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娜娜欠薛俊博借款本金327200元及2021年3月30日前的利息5万元和2021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刘娜娜应于2021年4月24日前将本金及利息全部付清;刘保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58元,减半收取为3479元,由刘娜娜承担,暂由薛俊博垫付,刘娜娜在调解协议签订时给付薛俊博。因刘娜娜、刘保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薛俊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三、本院依法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刘娜娜名下有住房公积金39835.94元,该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其他案件冻结,本案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保峰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四、本院依法到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名下有房产登记、备案信息。
五、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5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
六、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发出限制消费令。
七、因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将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薛俊博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薛俊博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0元,尚余327200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薛俊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薛俊博发现被执行人刘娜娜、刘保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薛俊博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