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
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和硕县,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诉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30日,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28民初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祝艳冰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7,987.50元,执行费1220元。
本院立案后依法给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因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2021年4月9日调查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所有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资金、证劵、车辆、网络资金、工商总局等财产登记信息,调查结果如下:一、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名下查无证劵、工商总局登记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存款均不足额执行,于2021年4月9日,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微信均已采取冻结措施。二、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提名下查无证劵、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名下查无土地、房屋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23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司法拘留15日。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87,987.50元。2021年9月3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段永泉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对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名下的财产调查、财产处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令等情况,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不动产查询回执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828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诉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玉散江·代里木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艾买江·尤素甫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