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邓建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武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5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邓建雄缴纳罚金1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建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邓建雄名下无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部分银行有零星存款,因无执行价值,未予划拨。查明被执行人邓建雄名下有两台车辆,均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于2021年7月12日分别向临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武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8月5日,本院通过走访临武县花塘乡石门村委会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邓建雄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8月1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邓建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