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建芳,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执行人李晓玲,女,汉族,住东明县。
审理经过
贾建芳与李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晓玲偿还申请人贾建芳借款1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曹金奎 审判员 崔宏平 审判员 李铁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边嫚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