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燕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830921****。 被执行人:王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9600604****。 被执行人:王雁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9590710****。 被执行人: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镇县玉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219621225****。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燕宁与被执行人王元、王雁平、高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自动履行(2021)晋0221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军在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高军在大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的住房公积金4131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国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鲁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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