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东方御景东区6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同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爱琴,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美,公司员工。
被告:闻连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邮东方御景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闻连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万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