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景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会,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魏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魏正军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景录执行款100000元,利息3183.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担保费500元、邮寄费124元,承担执行费1490元,合计107467.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魏正军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栋××号房屋一套,查明被执行人魏正军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本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茹 强

审判员 张建忠

审判员 赵学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狄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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