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候刚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苇町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候刚依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书、泽州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泽劳人仲裁字(2020)1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职工门诊费、医药费、住院差价费共计11083.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11149.48元(包含申请执行费66元),该案现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晋0525执1106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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