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天元街**组。
被申请人:中新房投资有限,住所地**京市**城区**万庄中里**号**室6室。
被申请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京市**城区**万庄中里**号/div>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财产在3000万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财产在价值300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云
审判员 肖 强
审判员 杨璐菥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灿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