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赵文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申请执行人:陈承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朱继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朱昊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王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执行人:艾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保安器材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长清区。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陈承尧与朱继鹏、赵文梅、朱昊天、王启祥、艾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赵文梅对本院(2015)长执字第1109-5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赵文梅称,一是原审判决不公,该笔借款其本人并不知情;二是(2015)长民初字745-1号民事裁定书对济长房产权证第××号等房产仅保全了25万元,但在执行中法院却对00××34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超出了陈承尧自己申请的保全范围,属于违法行为;三是在执行过程中其未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等任何法律文书,其于2016年8月11日与朱继鹏办理了离婚登记,对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的内容一无所知,法院存在程序上的违法;四是对法院选择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其本人不知情,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2015)长执字第1109-5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5)长执字第1109号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7月27日送达朱继鹏、赵文梅、朱昊天,由朱继鹏签名代收。另,济长房产权证第××号房产登记证明中权利人为朱继鹏,无共同共有人。(2015)长执字第1109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对朱昊天所有的鲁A×××××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2015)长执字第1109-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将朱继鹏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长清区某某区x号楼2单元xxx室(房产证号为济长房产权证第××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5)长执字第1109-2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确定朱继鹏名下长清区某某区x号楼x单元xxx室住宅及x单元xxx室储藏间的评估价格为713619元,并对两套房产按照评估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2015)长执字第1109-3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因第一次拍卖流拍,故裁定对朱继鹏名下两套房产按照第一次流拍价格下浮20%进行第二次拍卖。(2015)长执字第1109-4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格为570900元),故裁定对朱继鹏名下两套房产按照第二次流拍价格下浮10%进行第三次拍卖。(2015)长执字第1109-5号执行裁定书内容是第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以致流拍,申请执行人陈承尧同意用房产抵债,故裁定将朱继鹏名下两套房产作价513810元,交付陈承尧抵偿368415元,超出债务部分款项,陈承尧已交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文梅认为原审判决不公,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处理范畴,本院不予处理。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顺延,审判程序中虽然只对济长房产权证第××号等房产保全了25万元,但房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证涉案债务的履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本院经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系严格依法执行,不存在过错。赵文梅自述其与朱继鹏于2016年8月11日离婚,但(2015)长执字第1109号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7月27日送达朱继鹏、赵文梅、朱昊天,由朱继鹏签名代收,在二人离婚之前,故该执行通知书已送达赵文梅。(2015)长执字第1109号执行裁定书系对朱昊天所有的鲁A×××××号轿车予以查封扣押。(2015)长执字第1109-1号、1109-2号、1109-3号、1109-4号、1109-5号执行裁定书系对朱继鹏名下房产的评估拍卖事宜的裁定,朱继鹏作为济长房产权证第××号房屋产权登记的唯一权利人,参与了房产拍卖的全过程,故本院对济长房产权证第××号房产的评估拍卖无不当之处。因此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赵文梅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