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州市河顺镇黄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黄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黄春生,系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青,安阳市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黄家坡村。
法定代表人:李翠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艳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市河顺镇黄家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林州市河顺镇黄家坡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将所租土地上的所设附着物清理完毕、恢复原状。3、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保函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村1800亩土地租赁给被告发展光伏产业,合同约定了租金、租期、租赁期限等(详见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违约长期拖欠租金。按合同约定,被告支付租金时间:每年租金在六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支付租金,被告仅支付第一年九个月租赁费280000元。截止2021年1月26日被告拖欠租赁费14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称被告拖欠租金违约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二、原告起诉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原告诉请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解除合同的村委会所依据的四议两公开手续,无法确定原告向本院提交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为集体所为,原告所依据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原被告应当进行协商解决,故对原告本次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州市河顺镇黄家坡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