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A座办公楼23、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43Y323。 法定代表人:王朝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程玮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程玮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5771.09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入职原告公司,2017年3月担任宜昌城市经理,负责经营管理与销售,在其任职期间造成公司损失142412.52元,在与其协商还款后,2018年4月12日被告同意签署欠条并扣除其2017年年终奖。截止2018年11月23日,被告共还款56641.43元后拒还剩余欠款。在原告追索下,被告表示愿意转岗至黄州担任业务员仍以工资还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拒接公司电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程玮萌地址不明确,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程玮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民事诉状等法律文书,无法正常审理,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4元,退还原告易久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