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斌,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靳财基,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缺席)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斌与被告靳财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斌到庭参加诉讼,靳财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孙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靳财基支付孙斌木材款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起,我拉运木材卖给靳财基与其子靳毅,经双方核算,拉运木材价值总计20000元,经我多次索要,靳财基于2020年5月14日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后靳财基一直推诿未付,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靳财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做实体答辩,也未发表质证意见。但在询问笔录中,其辩称向孙斌出具20000元的欠条属实,但孙斌的木头是卖给案外人王大雷(系靳毅朋友),王大雷雇佣其对孙斌拉运来的木头过称,王大雷在2020年春节过完就把木头拉走了。靳毅、还有案外人张忠善只是个中间人,介绍孙斌把木头卖给王大雷。木头拉运完后孙斌联系不上靳毅、王大雷,所以其向孙斌出具了借条。王大雷没有让其向孙斌出具过借条,其也不知道孙斌跟王大雷之间是否有联系。

孙斌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并申请证人张忠善出庭作证,证明靳财基欠付其木材款20000元的事实。证人张忠善陈述其负责介绍孙斌与他人之间买卖木材,孙斌向其支付介绍费。2019年,其介绍孙斌向靳财基父子拉运买卖木材,靳财基向孙斌出具借条时其也在场。本院认为,孙斌提供的借条,其实际为欠条,结合证人张忠善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证实靳财基欠付孙斌木材款20000元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在审理中,孙斌与证人张忠善均陈述,对于靳财基在询问中陈述的案外人王大雷,二人均不认识,也从未联络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靳财基与靳毅系父子关系。2019年起,孙斌经案外人张忠善介绍将木材出售给靳财基与靳毅父子。后经双方结算,拉运木材共计5车,木材价值总计20000元。期间,孙斌一直向靳财基父子索要木材款,靳财基于2020年5月14日向孙斌出具借条一张,承诺向孙斌支付木材款,后靳财基推诿不付,遂形成诉讼。另查明,靳毅现外流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案由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孙斌与靳财基之间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孙斌按时交付了木材,靳财基理应及时支付木材款而未付,侵害了孙斌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查明靳财基与靳毅系父子关系,孙斌在向其父子索要木材款时,靳毅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不回或避而不见,靳财基遂承诺由其一人承担偿还木材款,并向孙斌出具借条一张,故孙斌要求靳财基支付木材款20000元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靳财基辩称自己仅为收料人,孙斌木料是出售给王大雷之理由,因其未向法庭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靳财基支付孙斌木材款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靳财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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