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容芬,无固定职业。 申请人陈飞。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容芬、陈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春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杨容芬与被继承人陈正先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个独生子陈飞。位于石河子市**小区田馨园**栋**号住宅属杨容芬与陈正先共同所有。2012年4月1日,陈正先死亡,其生前未留遗嘱。陈国体系陈正先之父,陈正先的母亲顾成云先于其死亡。申请人杨容芬与申请人陈飞、陈国体为被继承人陈正先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国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盐亭县公证处公证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二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6年3月2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位于石河子市**小区田馨园**栋**号住宅除**%的产权为申请人杨容芬所有外另50%的产权为被继承人陈正先的遗产,该遗产由申请人杨容芬继承。 二、申请人陈飞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杨容芬、陈飞于2016年3月23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 春 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 筱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