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勇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玮,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夹江县北美之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新场镇星和村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696J69H。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126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李勇兵申请执行夹江县北美之林家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5975.5元,执行费104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夹江县北美之林家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信息;同时,向夹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夹江县房管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夹江县北美之林家居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夹江县北美之林家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夹江县北美之林家居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高消费令措施。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夹江县北美之林家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松斌
审 判 员 薛山江
审 判 员 肖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