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廷武,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黄平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彪,贵州德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王辰光,贵州德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成少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平县。 第三人:丁大芬,女,****年**月**日出生,苗族,黄平县村民,现住黄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廷武与被告成少祥、第三人丁大芬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25日,原告以成少祥已经就本案涉案土地提起承包合同效力确认之诉,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终结为由,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廷武的撤诉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廷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杨廷武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如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庭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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