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兴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黄岗永,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兴玉诉被告黄岗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李兴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玉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找不到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兴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