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县支行,住嵩县。 被执行人:卢兵利,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住河南省嵩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豫0325民初1281号判决,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卢兵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兵利1、强制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信用卡本金18898.02元、利息2365.93元、费用2965.43元,共计24229.38元,并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支付从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费用; 2、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垫付诉讼费203元; 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卢兵利在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房支行的账户6230591664013439650001存款582.08元,冻结期限为365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陈玉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