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现住盘州市,系李鑫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鑫因与被上诉人杨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7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上诉人李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