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继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人,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决定,2020年12月3日被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决定,2020年12月17日被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xxx四铺镇派出所取保候审;经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17日被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四铺镇派出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刑诉[2021]Z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继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帅、强霁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继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8日上午7时许,在中电神头电厂二期项目部施工现场,被告人赵继文和同事任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赵继文用脚将任某某踢伤,经山西卓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左侧睾丸破裂,鉴定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继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继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两年,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辩称 被告人赵继文辩称,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我构成了犯罪,认罪认罚,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8日上午7时许,在中电神头电厂二期项目部施工现场,被告人赵继文和同事任某某因琐事发生冲突,后赵继文用脚将任某某踢伤,经山西卓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左侧睾丸破裂,鉴定为轻伤二级。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20年9月8日上午7时许,接110指令称中电神头电厂二期发生打架,立即赶赴现场,报警人任某某自行医院检查。2020年12月3日,朔州市xxx平鲁分局决定对赵继文故意伤害立案侦查。 归案情况说明,2020年12月3日赵继文到朔州市xxx榆林派出所投案自首。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及户籍证明证实赵继文的身份情况。 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证实被告人赵继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赵继文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 受害人任某某的诊断报告书证实其受伤情况。 调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赵继文向任某某道歉,支付任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元。 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赵继文已给付受害人任某某赔偿费用32000元,故我对赵继文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赵继文的刑事责任。 山西卓信司法鉴定所卓信司鉴所(2020)临鉴字损伤第0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任某某左侧睾丸破裂,鉴定为轻伤二级。 受害人任某某陈述,2020年9月8日上午6点30分左右,公司开完班会后,赵继文因为琐事用左手掐我的脖子,用右腿朝我的裆部顶了一下就跑了,后我感觉睾丸疼就报警。 被告人赵继文供述,我来投案,因我于2020年9月8日上午6点30分左右因工作的事情与我们的工长任某某发生争执,我用脚向任某某的裆部踹了一脚将任某某踢伤。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继文故意殴打受害人任某某,致任某某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继文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继文赔偿关于受害人任某某的有关人身损害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已自行兑现,同时受害人对被告人赵继文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赵继文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并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经淮北市濉溪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被告人赵继文调查评估,并出具了(2021)濉矫调评字第12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赵继文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在社区的影响较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被告人赵继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赵继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赵继文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赵继文的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继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